1 班组班前安全教育材料 (路基篇) 一、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 、主要涉及安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 0 0 2 年 11 月 1 日) 《工伤保险条例》(2004 年 1 月 1 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 年 2 月 1 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 年 9 月 1 日)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07 年 3 月 1 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 年 6 月 1 日)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法》(2008 年 4 月 28 日)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 年 11 月 1 日)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2 0 0 8 年 11 月28 日) 2 、法律法规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利 1 ) 劳动合同保障权。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承担的责任。 2 ) 危险、有害因素的知情权、建议权。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 ) 批评、检举、控告权。从业人员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 利等 待 遇 ,或者 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 ) 违 章 指 挥 、强 令 冒 险作业的拒 绝 权。从业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违 反 法规、强制 性 国家 标 准 和安全生产规章 制 度 的指 挥 、指 令 以及强 令 冒 险作业等 ,有权拒 绝 执 行。 5 ) 紧 急情况 下 停 止作业的紧 急避 险权。从业人员发 现 直 接 危及人身 安全的紧 急情况 时 ,有权停 止作业,并 在采 取 可 能 的应急防范措施后 从作业现 场撤 离 。 6 ) 事故人身 伤害赔 偿 权。因生产安全事故受 到 损 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 有工伤社 会 保险外 ,依照 民事法律尚 有获 得赔 偿 的权利的,有权向 本单位提出赔偿 要求 。 7 ) 获 得符 合标 准 的劳动防护 用品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必 须 为从业人员提供 符 2 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