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辽宁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 【颁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文字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4 号 【颁布时间】 2010-01-20 【实施时间】 2010-0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辽宁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 244 号 ) 《辽宁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业经2010 年 1 月 6 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 年 2 月 20 日起施行。 省长 陈政高 二 0 一 0 年一月二十日 辽宁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构设置,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推进机构编制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构,是指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设立的工作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以及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综合机构。 第三条 行政机构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省、 市、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会)负责机构编制领导工作。 省、市、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编委办),是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机构编制管理的工作部门,具体承担本级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并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省、市、县编委会和编委办(以下统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建立集体研究决定机构编制事项的工作制度和工作规则,规范行政机构编制的审批程序和行为。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实行实名制管理。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职责、编制、领导职数、编制结构比例及其执行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程序设置的行政机构、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核拨经费、办理社会保险、开设银行帐户等的依据。 对违反规定超编使用的人员,不得办理录用、聘用(任 )、调任、社会保险等手续,不得纳入财政统发工资范围。 第七条 省政府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禁止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