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 3 瓦斯抽采达标效果评价规定 第一条 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采区首采工作面,保护层开采效果考察与安全评价由科研院所进行,第二个及以后的工作面由矿比照首采工作面自行完成
第二条 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或未在保护范围内的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必须严格执行先抽后掘、先抽后采措施,必须编制专项防突设计
第三条 采取各种方式预抽瓦斯进行区域“消除煤层突出危险”(以下简称消突)的,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四十九条要求
第四条 石门(井、巷)遇构造时,应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法距 10m前进行围岩加固,加固钻孔控制范围与抽采钻孔同,且要进入煤层 0
5m,然后实施穿层钻孔预抽,未进行围岩加固的,预抽钻孔必须在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法距 10m前实施
第五条 预抽瓦斯钻孔必须在整个预抽区域内均匀布置,孔间距根据实际考察的煤层有效抽放半径确定,若没有实际考察有效抽放半径数据的,必须按以下要求布置: 1
煤巷掘进及回采工作面采用顶(底)穿层钻孔预抽的,钻孔终孔点按5
0m间距布置; 2
回采工作面块段采用顺层孔预抽的,钻孔按照 3
0m间距布置
顺层孔不能覆盖全工作面的,突出危险区工作面,必须施工顶(底)板抽放巷实施穿层预抽;高瓦斯工作面,必须在工作 2 面内施工钻孔对“未预抽区域”进行超前泄放,泄放钻孔按照3
0m间距布置,并留有 2
0m超前距,煤厚>3
5m 时,须施工上、下两排钻孔
第六条 突出危险区范围内的边角块段,采用顶、底板穿层钻孔预抽措施确有困难的,巷道掘进必须编制以顺层长钻孔预抽为主要内容的专项防突设计,矿会审后报公司批准执行
专项设计中,钻孔控制:与掘进顺层预抽钻孔同,钻孔终孔间距按实际考察抽采半径布置,没有实际考察的按 3
0m布置,相邻两茬钻孔最小压茬距(巷道轴线方向投影)≥20m
5m 时,须施工上、下两排钻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