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林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甘肃省林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甘肃省林业科学技术奖评审质量,根据《甘肃省林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甘肃省林业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异议处理、审批、授奖等活动
第三条 甘肃省林业科学技术奖是甘肃省林学会授予个人、单位(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四条 甘肃省林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和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该奖项的评审和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五条 甘肃省林业科学技术奖的候选成果,应是本省林业领域的个人、单位(组织)完成,通过鉴定(或验收),在生产实践中应用三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促进林业技术进步和生产发展的科技成果(包括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方法),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生态效益、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大中型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因实施此项规划设计取得显著生 2 态效益、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推广、应用、转让已有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生态效益、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引进、吸收、再创新国外先进技术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生态效益、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第六条 甘肃省林业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成果总体技术方案的设计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七条 甘肃省林业科学技术奖候选单位(组织),应当是在成果设计和实施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经费和人员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