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樣性保育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 主任 湯曉虞 生物多樣性公約之產生 * 地球上生物資源是維持人類經濟活動、社會發展之基礎,且持地球上生物多樣性是保存我們及下一代子孫極重要的資產。 * 由於人類各項活動對物種及生態系之破壞加速,造成物種迅速消失,對人類發出重大警訊。 * 為此 1988 年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 成立一個生物多樣性(Biodiversity)專家工作組來探討國際間是否有必要成立公約來在維持生物多樣性工作。 * 終於 1992 年 6 月巴西里約熱內盧的地球高峰會上簽署。 生物多樣性公約之特性 * 意識到生物多樣性的內在價值,和生物多樣性及其組成部分的生態、遺傳、社會、經濟、科學、教育、文化、娛樂和美學價值。還意識到生物多樣性對演化和保持生物圈的生命維持系統的重要性,確保保育生物多樣性是全人類共同關切的問題,重申各國對它自己的生物資源擁有主權權利,也重申各國有責任保育它自己的生物多樣性,並以永續的方式利用它自己的生物資源,關切一些人類活動正在導致生物多樣性的嚴重減少,意識到普遍缺乏關於生物多樣性的信息和知識,亟需開發科學、技術和機構能力,從而提供基本理解,據以策劃與執行適當措施,注意到預測預防和從根源上消除導致生物多樣性嚴重減少或喪失的原因,至為重要,並注意到生物多樣性遭受嚴重減少或損失的威脅時,不應以缺乏充分的科學定論為理由,而推遲採取旨在避免或盡量減輕此種威脅的措施,注意到保育生物多樣性的基本要求,是就地保育生態系統和自然棲地,維持恢復物種在其自然環境中有生存力的種群,並注意到移地措施,最好在原產國內實行,也可發揮重要作用。 * 認識到許多體現傳統生活方式的原住民和地方社區同生物資源有著密切和傳統的依存關係,應公平分享從利用與保育生物資源及永續利用其組成部分有關的傳統知識創新與實踐而產生的惠益,並認識到婦女在保育和永續利用生物多樣性中發揮的極其重要作用,並確認婦女必須充分參與制訂和實施保育生物多樣性的各級政策,強調為了生物多樣性的保育及其組成部分的永續利用,促進國家、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部門之間的國際、區域和全球性合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承認提供新額外的資金和適當取得有關的技術,可對全世界處理生物多樣性喪失問題的能力產生重大影響,進一步承認有必要訂立特別的條款,以滿足開發中國家的需要,包括提供新的和額外的資金和適當取得有關的技術,注意到最不發達國家和小島嶼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