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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标准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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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标准及程序 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国家规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3]1311 号),水电站工程“竣工验收在枢纽工程、库区移民、环保、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档案和工程决算分别进行专项验收的基础上进行”。 水电、风电行业的主管部门现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主管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 2003 年 9 月 30 日与国家安监局联合下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 号),要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安全设施单项验收申请,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的总体验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 2006 年 6 月 30 日发出了《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2006]124 号)强调: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工作;要认真执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职权范围履行审批手续,否则主体工程不得开工建设;在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主体工程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建设;建设施工中如须对原主体工程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进行调整更改,必须上报原审批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验收;组织验收的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依法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组织管理】 2005 年 5 月 9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安监总管二字[2005]34 号文颁《关于做好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和贸易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为做好电力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建设项目在各项安全设施满足有关要求的情况下投产和使用,委托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承担水电、风电等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具体工作。 结合水电建设工程实际,按照 dl/t5123—2000《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制定发布了《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水电规办[2005]0002 号)和《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补充规定》(水电规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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