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
【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细则】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细则】 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细则】 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细则】 第六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细则】 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