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一、总 则百年大计,教育为本
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寄托着亿万家庭对美好生活的期盼
特殊教育是国家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保证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是国家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作为首善之区的首都教育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发展特殊教育是贯彻教育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帮助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基本途径
现阶段,特殊教育的发展主要依托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办学质量的高低将会直接影响到特殊需要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的实现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的现代化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规划,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本市各级政府制定、完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和管理特殊教育学校的基本依据
《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标准是本市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
《标准》在实施中有关场所建设及配置设施、设备的具体要求,由市教委制定细则,并根据经济社会以及特殊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订
《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分步推进的原则,市级相关行政等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标准》的实施
在确定学校用地规模、办学条件时要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际情况出发,新建、改建学校应达到《标准》要求
要加强本区域内教育资源的统筹规划,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推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注重资源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接收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中小学,应结合学校和残疾学生实际需求,以本《标准》作为办学参考
二、学校选址、用地与建筑设施(一)学校选址1
新建、改建学校应注重安全因素,选址应避开地震地段、近污染源处、山丘滑坡段、悬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