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GB12268-2005 代替 GB12268-1990自 2005-11-1 起执行)前言本标准的第 4 章(除外)、第 6 章表 1 中第 1~6 栏为强制性的,其余力推荐性的
本标准对应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 第 3 部分:危险货物一览表和有限数量例外》(第 13 修订版)(以下简称《规章范本》),其有关技术内容与《规章范本》完全一致,在标准文本格式上按 GB/T 进行了编辑性修改
本标准代替 GB12268-1990《危险货物品名表》
本标准与GB12268-1990 的差异为:——采用 GB6944-2005 对危险货物进行分类;——对《危险货物品名表》结构进行了调整和补充,增加了“英文名”、“类别或项别”、“次要危险性”和“包装类别”等栏目;——修改了原标准中危险货物品名的编号方法,采用联合国编号
将原标准中的危险货物品名编号作为过渡列在“备注”栏;——危险货物名称采用《规章范本》第 3 部分中的正式运输名称;——参照《规章范本》第 3 部分内容,对原标准中危险货物进行了适当调整;——增加“爆炸品配装组划分方法和爆炸品危险性项别与配装组的组合”、“危险货物危险性的先后顺序”等内容作为规范性附录列出
为方便使用和管理,做好与原标准(GB12268-1990)的衔接,原标准中危险货物编号(CN 号)允许存在两年,即:从标准实施之日起两年内,需要使用 CN 号的产品或场合在标注联合国编号(UN 号)的同时可标注 CN 号;本标准实施前已印制的有关危险货物的包装、标志和安全数据单等应视为有效,但必须加注或粘贴 UN 号
本标准的附录 A 和附录 B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51)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