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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审判实务中若干热点、难点问题雷继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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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时间:2011年11月26日上午培训地点:十月大厦培训内容:合同纠纷审判实务中的若干热点、难点问题主持人:各位律师同仁早上好!我是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刘守豹律师。今天是我们合同法专业委员会的讲座活动,今天非常高兴有幸请到最高人民法院雷继平法官给我们做讲座。雷法官是从1995年起就在最高院从事审判工作,现在是民二庭的审判长、高级法官。雷法官在审判实践过程中,不仅业务精通,而且理论功底也非常深厚;他不仅有丰富的审判实践活动,期间还出国在伦敦大学深造,获得国际私法方面的硕士学位,回国之后又在北京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取得了非常优秀的研究成果。在司法审判工作中,他还参与了最高院一些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今天雷法官在百忙之中给大家来做讲座,机会难得,非常不易,在这里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雷法官。雷继平:谢谢刘主任。我很荣幸就这么重要的课题能让我在这儿谈一些个人感想,非常感谢各位律师同仁给我的厚爱。我要给大家谈的第一个问题是合同效力的问题。我谈的合同效力问题可能是一个有一定挑战性的话题。今天讲的内容无论在我们司法实践当中,还是在《合同法》理论研究的现状下,很多问题还处在争议的状态。但是,司法实践发展的需求,一直再推动理论的发展。有一些即将谈到的看法在司法实践当中可能不见得是共识,但是我觉得可能会引起各位的共鸣。第一,司法实践当中对合同效力处理,实际上已经不再简单是我们原来所看到的有效与无效的问题,而是基于不同具体纠纷的多样性,把它做了多样化的处理。在多样化处理的问题上,我分了几个情况,有无效与有效、生效与未生效的区分,关于有效和无效的问题,在司法层面上一直将其看作属司法裁判权的范围,包括仲裁裁决,即,有效与无效的认定通常被认为是裁判权。因此,在无效和有效问题上,基于裁判权内涵这个前提,起码我们在操作上可以看到两个方面的特点:一、它是法院依职权来进行审查的问题。即便是当事人自己对合同效力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法院也有义务依职权对合同效力进行审查。否则,在上诉过程中间,在再审程序中间,都会把它作为处理不当的情形来加以纠正,因此,这不是当事人可以用程序处分权放弃对效力抗辩的问题。二、有效还是无效的问题,通常也不是准许当事人用意思自治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的问题。即便是在和解协议中有这样的条款,司法实践中通常也是不认可其效力的,合同条款当中如果有当事人放弃效力的抗辩,其效力通常也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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