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空间规划一、 主要工作内容及要求(一)编制要求各地不再新编和报批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
已批准的规划期至 2020 年后的省级国土规划、城镇体系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原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和市县“多规合一”试点等,要按照新的规划编制要求,将既有规划成果融入新编制的同级国土空间规划中
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实施中存在矛盾的图斑,要结合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的建设,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要求,作一致性处理,作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基础
一致性处理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 2020 年建设用地和耕地保有量等约束性指标,不得突破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和强制性内容,不得与新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要求矛盾冲突
今后工作中,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统称为“国土空间规划”
按照“管什么就批什么”的原则,对省级和市县国土空间规划,侧重控制性审查,重点审查目标定位、底线约束、控制性指标、相邻关系等,并对规划程序和报批成果形式做合规性审查
二、 成果内容要求本次规划编制统一采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作为规划现状底数和底图基础,统一采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 国家高程基准作为空间定位基础,各地要按此要求尽快形成现状底数和底图基础
规划成果数据库 按照统一的 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标准与规划编制工作同步建设
实现城乡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全域覆盖、全要素管控
将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叠加到 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上,形成全域“一张图”
三、 编制注意事项开展双评价工作
各地要尽快完成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工作,在此基础上,确定生态、农业、城镇等不同开发保护利用方式的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