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 【国家与国际组织】美国 【条约分类】商事 【条约种类】其他 【批准日期】 【批准机关】 【签订日期】1971.01.01 【生效日期】 【时效性】现行有效 【签订地点】 【保存机关】 【唯一标志】100669680 【全文】 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 (1 9 7 1 年) 第一章 序言 第一条 冲突法规则的原因 世界由拥有领土的国家组成,其法律制度彼此独立,相互差异。事件和交易的发生,问题的产生,可能与一个以上的国家具有重要联系,因而需要有一整套特别的规则和方法加以调整和确定。 第二条 冲突法的主旨 冲突法是各国法律的一部分,它确定对有关事件可能与一个以上的国家具有重要联系这一事实赋予何种效力。 第三条 “州”的定义 在本冲突法重述中,“州”一词指具有独立法律体系的区域。 第四条 法律的定义 1.在本冲突法重述中,州的“本地法”,指除该州冲突法规则以外的、该州法院用以解决所受理的争议的一整套标准、原则和规则。 2.在本冲突法重述中,州的“法律”指该州的本地法及该州的冲突法规则。 第五条 国际私法之性质及发展 国 际 私 法 规 则 , 特 别 是 法 律 选 择 规 则 , 大 部 分 为 判 例 法 , 因 此 之 故 , 与 其 他 普 通 法 规 则 相 同 , 均 不断 接 受 考 验 , 此 种 规 则 之 发 展 与 考 验 过 程 中 , 所 需 要 考 虑 的 , 不 仅 是 相 关 实 体 法 规 则 中 特 殊 政 策 , 同 时包 括 涉 及 多 数 法 域 事 件 之 一 般 政 策 。 第 六 条 法 律 选 择 的 原 则 1. 法 院 , 除 受 宪 法 约 束 外 , 应 遵 循 本 州 关 于 法 律 选 择 的 立 法 规 定 。 2. 在 无 此 种 规 定 时 , 与 适 用 于 选 择 法 律 的 规 则 有 关 的 因 素 包 括 : ( 1) 州 际 及 国 际 体 制 的 需 要 ; ( 2) 法 院 地 的 相 关 政 策 ; ( 3)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州 的 相 关 政 策 以 及 在 决 定 特 定 问 题 时 这 些 州 的 有 关 利 益 ; ( 4) 对 正 当 期 望 的 保 护 ; ( 5) 特 定 领 域 法 律 所 依 据 的 政 策 ; ( 6) 结 果 的 确 定 性 、 可 预 见 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