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美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发展及应用 保证担保,即保证担保人向权利人保证,如果被保证人无法完成其与权利人签订之合同中规定的应由被保证人履行的承诺、债务或义务的话,则由保证担保人代为履约,或付出其他形式的补偿
在我国,一般称为“ 担保” ,严格来讲,工程领域的担保应称为“ 保证担保” 更合适
英文中涉及工程保证担保时均使用“ Suretybond” ,这两个字放在一起,看起来有些重复,其实,这两个词的组合并不是词义的并列和叠加,而是表达一种复合概念:负责或保证履行契约所规定的义务并为此担保,也就是说,首先保证办到,然后提供担保
在美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已经实践了100 多年,并取得了成功,下面简单谈一谈美国保证担保制度的发展及应用
一、美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由来早在二千多年以前,地中海地区一位名叫赫多私斯(HERDOTUS)的历史学家,就提出了在合同本中加入保证条款的概念,这也是最早在正式文本中提出保证概念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以个人身份为其他人的责任、义务或债务而向权利人方担保的事例非常普遍
但这类个人担保有很大的弊端,往往会因为保证人的意外亡故,或保证人无力履行担保义务,或其他原因而使承诺落空,从而给权利人造成灾难性的后果
为解决个人担保中存在的严重不足和局限性,规范建筑市场,1894 年,美国 2 联邦政府正式认同了公共保证担保制度,即以专业保证担保公司取代个人担保
同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米勒法案”的前身——“赫德法案”,该法案要求,为降低工程风险,所有公共工程必须得到保证担保
随着工商业的迅猛发展,商业交易的复杂程度日益提高,对保证担保业的需求亦水涨船高,这样,保证担保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便形成了
与此同时,美国学术界也一直对工程保证担保业存在的机制、发展趋势的学术研究、保证担保业的收费标准和费率计算方法等方面加以研究,并最终确立了相关标准,从而使工程保证担保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