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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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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节录) (1971 年) 第一章 序言 第一条 冲突法规则的原因 世界(w orld)由拥有领土的国家(state)组成,其法律制度彼此独立,相互差异。事件和交易的发生,问题的产生,可能与一个以上的国家具有重要联系,因而需要有一整套特别的规则和方法加以调整和确定。 第二条 冲突法的主旨 冲突法是各国法律的一部分,它确定对有关事件可能与一个以上的国家具有重要联系这一事实赋予何种效力。 第三条 “州”(state)的定义 在本冲突法重述中,“州”一词指具有独立法律体系的区域。 第四条 法律的定义 1.在本冲突法重述中,州的“本地法”,指除该州冲突法规则以外的、该州法院用以解决所受理的争议的一整套标准、原则和规则。 2.在本冲突法重述中,州的“法律”指该州的本地法及该州的冲突法规则。 … … … … 第六条 法律选择的原则 1.法院,除受宪法约束外,应遵循本州关于法律选择的立法规定。 2.在无此种规定时,与适用于选择法律的规则有关的因素包括: (1)州际及国际体制的需要; (2)法院地的相关政策; (3)其他利害关系州的相关政策以及在决定特定问题时这些州的有关利益; (4)对正当期望的保护; (5)特定领域法律所依据 的政策; (6)结 果 的确定性 、可预 见 性 和一致 性 ,以及 (7)将 予适用的法律易于确定和适用。 第七条 识别 1 .本冲突法重述中,识别问题涉及对法律概念和术语的分类和解释。 2 .对冲突法概念和术语的分类和解释,除第八条的规定外,依法院地法。 3 .对本地法概念和术语的分类和解释依支配有关问题的法律。 第八条 另一州法律选择规则的可适用性(反致) 1 .除第2 款、第3 款的规定外,在本州的法律选择规则指明应适用另一州的“法律”时,法院适用该另一州的本地法。 2 .如特定法律选择规则的目的在于使法院就案件事实得出的结果与另一州法院审理该案时得出的结果相一致,则法院可适用该另一州的法律选择规则,但须考虑实际可行性。 3 .如法院地州与特定问题或当事人无实质联系,而各利害关系州的法院会一致选择某个适用于该问题的本地法规则时,法院通常将适用该规则。 第九条 法律选择的限制 法院在决定特定问题时,可不适用本州的本地法。除非就本州和其他州与有关的人、物或事件的联系而言,适用该法是合理的。 第十条 州际和国际冲突法 本冲突法重述中的规则适用于涉及美国一州或多州因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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