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统一婚姻财产法 1983 年 第二节 配偶间义务 (1) 任何一方配偶在处理涉及婚姻财产或他方配偶其他个人财产时应以诚实食用为原则,此义务不能因婚姻财产协议而变更
(2) 如属配偶一方的非婚姻财产,则该配偶管理、处分的方式造成对该财产的限制,减少或不能产生收益的结果并不违反本节(1)条的规定
第三节 因婚姻财产协议而变更本法效力 除本法第二节8(e )、9(c)和 10(b)条款外,婚姻财产协议可改变本法效力
第四节 配偶财产的分类 1、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配偶间一切财产均为婚姻财产
2、 配偶间一切财产均可推定为婚姻财产
3、 每一方配偶对婚姻财产都享有未分割的二分之一既得利益
4、 在婚姻存续期间及婚姻关系确定之后,配偶一方的劳动所得或财产的增值属婚姻财产
5、 用于信托的婚姻财产仍属婚姻财产
6、 婚姻生效日之后,配偶一方在婚前的所有财产仍属于其个人财产
] 7、 在婚姻生效日之后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获得的下列财产为个人财产: (1) 第三人对配偶一方而非双方的赠与,或第三人在死亡时遗赠给配偶一方而非双方的的财产; (2) 以配偶一方个人雕塑的收益或交换所得财产; (3) 配偶一方个人财产的增值,但本法规定为婚姻财产的除外 (4) 根据法院裁决,婚姻财产协议,书面同意本法第七节2 条重新划分而确定为个人财产的; (5) 符合哂法第十五节规定的对其个人财产的损害赔偿,但经法院裁决,婚姻财产协议或书面同意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 (6) 对其人身伤害的赔偿,但对治疗人身伤害所需费用的赔偿或婚姻财产损失的赔偿的部分除外
8、 除非本法另有规定,本法对婚姻生效日这前所获财产的分类和所有权无溯及力
9、 除非本法另有规定且效力涉及生效日前配偶个人财产所有权,酝酿但方于婚姻生效日前,个人所有财产的收益应视为个人财产
第五节 配偶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