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1 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消防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提高消防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证消防技术服务和消防安全管理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定的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依据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消防技术服务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单位)从事消防安全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准入制度) 国家对从事消防技术服务和消防安全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定义)本规定所称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规定范围内消防技术服务和消防安全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消防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 2 程师,英文分别译为:Level 1 Registered Fire Engineer, Level 2 Registered Fire Engineer
第五条 (管理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负责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工作,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试 第六条 (考试形式)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考试拟定)公安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研究建立并管理考试题库,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八条 (考试审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