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 年修正)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2015 年3 月26 日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 号公布,根据2019年2 月28 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 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章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 在开展之 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向 省 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 案
备 案 的具 体 办法由 省 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向 社 会公布
省 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 及 时向 社 会公布备 案 的医疗卫生机构名 单 、地址 、检查类 别 和项 目 等相 关信 息 ,并告 知 核 发 其 《医疗机构执 业许 可 证 》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核 发 其 《医疗机构执 业许 可 证 》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 在该 机构的《医疗机构执 业许 可 证 》副 本备 注 栏 注 明 检查类 别 和项 目 等信 息
第五 条 承 担 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 具 备 以下条件: (一)持 有《医疗机构执 业许 可 证 》,涉 及 放 射 检查项 目 的还 应当 持 有《放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