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法规用电安全培训1
安全生产法规体系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
用电安全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安全生产法律效力层级示意图•颁布时间:2002-6-29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中化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中化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中化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第七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中化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气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4064-1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