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规范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 规范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二、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三、提交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理(董)事会成员登记表》。 4、培训机构的章程,培训机构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1)机构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3)机构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7)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8)章程修改程序。 5、《场地情况表》。 6、消防部门提供的拟办学场所符合消防要求的证明材料。 7、拟设立培训机构的验资报告。 8、《设备情况表》。 9、《校长(主任)登记表》。校长(主任)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 2 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10、《教师情况表》。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工种)至少配备 2 名以上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11、《财务人员登记表》。 12、拟举办培训项目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 13、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教学、学籍、财务、安全管理以及实操方面的制度。 14、有食堂的须提供食堂卫生合格许可证。 15、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四、办理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2、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收到材料之日即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本机关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 本机关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事项进行核查。 4、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本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