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 区域水文地质普查规范补充规定 (试 行) 前 言 为了加强全国区域水文地质普查工作,于1975年正式出版了“区域水文地质普查规范” (试行)。于此同时,还先后出版了:平原地区、丘陵山区、滨海地区、岩溶地区、黄土地区、干旱地区、冻土地区等区域水文地质普查规程(试行)。这对开展和推动全国水文地质普查工作,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l978年,在成都举行的全国区域水文地质普查经验交流会议上, 又制订了“区域水文地质普查报告编写基本要求”、“综合水文地质图编图方法与图例”及“区域水文地质普查报告和图件验收工作基本要求”。1978年以后,又陆续制订了“区域水文地质普查遥感技术基本要求”、“区域水文地质普查试验工作基本要求”及“水文地质钻探工程质量基本要求”等有关规定。这些规定,除“综合水文地质图编图方法与图例”已于1979年出版外,其它虽均早已颁发试行,但至今尚来正式出版。为了便于查用,现将这些有关的技术规定汇集成册,作为“区域水文地质普查规范”的补充,正式出版。 目前,全国虽然大部分省、市、自治区的水文地质普查工作已经基本完成或接近完成,但仍有一部分省、市、自治区的普查工作,到一九八五年才能全部完成,不少省、市、自治区,目前正忙于编制图件、报告。还有一部分五十至六十年代完成的图件和报告,因为时已久,也有必要按新的规定在近几年内尽快重新编制图件、报告。此外,广阔的青藏高原、部分沙漠地区和高山森林覆盖区,约将近三百万千方公里面积,至今大部分尚未进行普查工作。这些地区, 由于工作条件比较困难,短期内恐怕还难以完成。根据上述情况,为了更好地进一步开展全国水文地质普查工作,汇总出版以上各项技术规定,对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统一技术要求和保征工作质量,都是十分必要的。其中,有些规定可能还不很成熟或不够完善,有待通过生产实践修正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 1982年3月 第 一 部 分 区域水文地质普查报告编写要求 一、总 则 1、水文地质普查报告是水文地质普查工作中全部成果的集中表现,是农田基本建设、工业部局、国防建设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基础资料,也是进行各种专门性水文地质勘探的设计依据。报告编写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国民经济建设。错误的资料还会给国家带来严重的危害。因此,要求报告编写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确实保证报告和图件的质量。 2、编写报告是一项综合性、研究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