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6江苏省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暂行规定

6江苏省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暂行规定_第1页
1/7
6江苏省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暂行规定_第2页
2/7
6江苏省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暂行规定_第3页
3/7
 【法规标题】江苏省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暂行规定 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第38 号令  【颁布时间】1992 年01 月01 日  【生效时间】1992 年01 月01 日  【全 文】 江苏省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建设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排污行为进行控制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环境质量状况、经济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对排放污染物总量进行控制,制定任期内本地区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环境污染控制目标,报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依照本规定对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经济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环境污染控制目标的要求,核算所需资金、材料,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以下区域和单位应当首先实施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并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实施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制度: (一)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体、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二)城市市区和其他急需控制环境的区域; (三)排放污染物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单位; (四)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单位; (五)排放在生物体内容易蓄积,或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或不易降解且对环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污染物的单位。 第七条 凡实施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排污申报登记的基础上,按期如实填报《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向所在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放污染物浓度及总量指标(以下简称排污指标),同时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排污申报登记按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排污单位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后应在一个月内根据区域排放污染物总...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6江苏省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暂行规定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