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后处理5.6.1 事故调查(1)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的各项规定。公司内部按照本预案相关机构职责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权限,由上级领导负责对下级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2)事故调查资料包括: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录音、录像;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物证、人证材料;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和证明;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人员的有效证照复印件、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分析报告等。(3)调查报告必须于事故发生之日起 50 日内报到负责事故调查的上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需要报告当地政府的需经上级审核后才能报出。5.6.2 善后处理(1)事故发生单位要认真做好死者家属、伤者本人和家属的安抚、治疗、赔偿和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及其他善后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和企业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2)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项目要及时向参保的保险公司报案,促其及时开展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受灾工程的保险理赔工作。5.6.3 事故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领导小组要分析总结本次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在一周内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书面报上级公司,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切实整改。5.6.4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1)表彰奖励:对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A.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B.舍己救人,有效抢救人员生命的。C.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企业、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D.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E.有其他特殊贡献的。(2)责任追究:对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以及在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该相应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救援义务的。B.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