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隐患管理制度第一条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所属单位排查治理安全事故隐患工作依法依规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二条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各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事故隐患的范围:1
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工艺缺陷、设备缺陷和设施缺陷等
建筑施工过程、生产及经营场所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
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
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作业标准、作业程序的不健全,安全责任制的不落实
现场指挥人员、作业人员的严重违章违规行为
安全事故隐患分为一般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一般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安全事故隐患按照其发现途径和方式,共分三类:1
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
各有关部门上报安全事故隐患(包括书面或口头反映)
受理举报的安全事故隐患
第四条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理方式:1
一般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有关单位或项目部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限期排除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由发现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