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 1 部分: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院消毒供应中心(CSSD)【管理要求】 、【基本原则】 、【人员要求】 、【建筑要求】 、【设备、设施、耗材要求】 、要求和相关部门管理职责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院【CSSD】 和为医院提供【消毒灭菌】 服务的社会化消毒灭菌机构
暂未实行消毒供应工作集中管理的医院,其手术部(室)的消毒供应工作应执行本标准
已采取污水集中处理的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使用
消毒技术规范 卫生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消毒供应中心 centralsterilesupplydepartment,CSSD 【医院内承担各科室所有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物品清洗消毒、灭菌及无菌物品供应的部门
】 3.2 去污区 decontaminationarea 【CSSD 内对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进行回收、分类、清洗、消毒(包括运送器具的清洗消毒等)的区域,为污染区域
】 3.3 检查、包装及灭菌区 inspectionandpackingsterilizationarea 【CSSD 内对去污后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进行检查、装配、包装及灭菌(包括敷料制作等)的区域,为清洁区域
】 3.4 无菌物品存放区 sterilizedarticlesstorearea 【CSSD 内存放、保管
发放无菌物品的区域,为清洁区域
】 3.5 去污 decontamination 【去除被处理物上的有机物、无机物和微生物的过程
】 3.6 外来医疗器械 loanerinstrumentation 【由医疗器械生产厂家、公司租借或免 费 提供给 医院可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
】 4 管理要求 4.1 医院 4.1.1 应采取集中管理的方 式 ,对所有需 要消毒或灭菌后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由CSSD【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