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51/186-9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有效地控制四川省区域环境的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防止生态破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
1本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要求
2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行政辖区内排放大气污染物 (简称“排污”,下同)的一切单位
2标准分类、分级 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状况,将本标准适用区域划分为三类,分别执行四级标准
1特别保护区域 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区保护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和现有排污单位,执行一级标准
2重点保护区域 2
1城市规划区内非农业人口在 20万以上的城市:非工业区内,新建排污单位,执行一级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二级标准;工业区内,新建排污单位执行二级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三级标准
2城市规划区内非农业人口不满 20万的城市:非工业区内,新建排污单位,执行二级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三级标准;工业区内新建排污单位执行三级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四级标准
3一般保护区域 2
2以外的地区:新建排污单位执行三级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四级标准
4本标准所称“新建”排污单位,系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立项的建设项目:“现有”排污单位,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立项,建设及建成的排污单位
3标准值 3
1以排气筒 (烟囱等构筑物)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其排出口处的排放量或排放浓度不得超过表 1、表 2、的规定
2表 1、表 2所列的排气筒高度,系指从排放源的建筑物地坪面起至排气口处的垂直距离
1排气筒实际高度位于表1中所列两个高度之间时,标准值用内插法确定,计算式为: Q2-Q1 Qx=──── (Hx-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