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 DGJ32/J16-2005 1 1 总 则 1.0.1 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控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依据 国家有关法规和规范,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控制,其他工程 质量通病的控制可参照本标准规定执行。 1.0.3 本标准控制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范围,以工程完工后常见 的、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及外观质量的缺陷为主。 1.0.4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控制方法、措施和要求除执行本标准 外,还应执行国家、省相关建筑工程标准、规范。 2 2 术 语 2.0.1 住宅工程 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 住宅工程完工后易发生的、常见的、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及 外观质量的缺陷。 2.0.3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 对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从设计、材料、施工、管理等方面进行 的综合有效防治方法、措施和要求。 3 3 基本规定 3.0.1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并不得随 意压缩住宅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在组织实施中应采取相关管理 措施,保证本标准的执行。 3.0.2 设计单位在住宅工程设计中,应采取控制质量通病的相应 设计措施,并将通病控制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交底。 3.0.3 施工单位应认真编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方案和施工 措施》,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3.0.4 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 方案和施工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并列入《监理规 划》和《监理细则》。 3.0.5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的 设计措施列入审查内容。 3.0.6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列入监督 重点。 3.0.7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所发生的费用应列入招投标文件 和工程概预算。 3.0.8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除提供现行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 准所规定的资料以外,还应提供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的相关资 料。 3.0.9 本标准检查方法除有明确要求外,涉及建筑材料的要检查 材料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或本标准规定材 料进场需复验的要检查复验报告。 3.0.10 住宅工程中使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应经 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技术鉴定,并应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 4 4 地基基础工程 4.1 沉降变形对上部建筑的影响 4.1.1 设计 1 地基基础设计应明确沉降控制值(沉降和差异沉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