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飙车的检讨书危险驾驶罪,飙车的界定20XX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八),人们深恶痛绝的两大“马路杀手”--醉酒、飙车危险驾驶行为正式入罪。修正后的刑法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长期以来,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是我国司法理论界、实务界和社会大众呼吁需要从立法层面解决的问题。纵观以往执法部门对于“飙车”者的处罚,除了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的事故,会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外,通常都只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罚款、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只要没有因为交通事故直接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超速驾驶行为,都只能给予罚款、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超速驾驶者也仅仅属于行政违法行为而己。上述对“飙车”处理的现状尬尴地凸现出目前对“飙车”问题在立法上的苍白无力。此次关于“危险驾驶”的定罪,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不管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有醉酒、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都予以处罚。提高对这种危险行为处罚的力度,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犯罪行为发生。既然醉酒、飙车危险驾驶行为己经正式入罪。在人们为之鼓与呼的同时,我们更应该思考的是,如何在今后司法实践中具体而科学地认定“飙车”这种危险驾驶犯罪的行为。为此,本文拟就“飙车”认定问题略抒己见,作一粗浅地探讨。一、“飙车”界定及主观动机之分析“飙车”亦作“飇车”。一种含义为:传说中御风而行的神车。如汉朝桓驎《西王母传》记载:“﹝西王母﹞所居宫阙……其山之下,弱水九重,洪涛万丈,非飊车羽轮不可到也。”唐朝李白《古风》之四记载:“羽驾灭去影,飙车绝廻轮。”另一种含义为:驾车高速行驶。根据现代汉语大词典的解释,“飙车”本质是第1页共5页一种方言,意思就是开快车,即超速驾驶。“飙车”至今还没有明确法律界定。飙车究竟是什么一种行为。笔者粗浅认为,一般是指在道路上通过超速行驶的方式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高度危险的交通违法行为。飙车行为是一种世界性的社会现象,也一直是各国打击交通违法行为的重点。飙车行为不仅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也危害到他人及自我的生命安危。这一切只是为了追求刺激感吗。其实这背后有许多关于家庭、教育、社会风气文化的问题值得探讨。“飙车”行为一般多发生在心理表现为逆反和冲动青少年之中,而青少年进行“飙车”的原因或动机又是多种多样的,主要表现为:受国外及港澳地区影视作品中“暴走族”、“飞车党”、警匪飞车追逐情节等的影响,和同伴一起追求刺激、快乐、兴奋的感觉;被耸恿而飙,表现英雄气概;好奇心而飙;由于现代城市的喧嚣、躁动和环境的刺激,为发泄情绪(找不到方法发泄情绪);发泄怒气或挫折感;英雄主义的想法,表达自己的叛逆及不屈于公权力;报仇而飙(强中自有强中手,不甘心输给他人);盲目跟从而飙(媒体过份的渲染,造成一种流行的态势,进而有青少年效法模仿)等等。综上,“飙车”者参与飙车均是出于个人各种非正常、非理性、非合理的原因。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也为了最大程度地遏制在公路上飙车行为,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此次将飙车的危害行为以刑罚规制是完全必要的。二、“飙车”主体责任年龄的认定“飙车”者责任年龄的界定应当以年满16周岁为标准。现行的民事法律舰范规定,通常情况下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特殊情况,年满16周岁也可视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但鉴于“飙车”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结果或危险的严重性,以及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极大的可能性,因此按照《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将“飙车”者的责任年龄界定为年满16周岁,而将是否年满18周岁作为情节予以考虑则更为妥当。第2页共5页三、“飙车”客观方面及如何认定之思考1、并非所有的超速驾驶行为都构成“飙车”“超速驾驶”是相对于法定最高限速而言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