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飙车的检讨书危险驾驶罪,飙车的界定20XX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八),人们深恶痛绝的两大“马路杀手”--醉酒、飙车危险驾驶行为正式入罪
修正后的刑法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长期以来,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是我国司法理论界、实务界和社会大众呼吁需要从立法层面解决的问题
纵观以往执法部门对于“飙车”者的处罚,除了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的事故,会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外,通常都只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罚款、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只要没有因为交通事故直接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超速驾驶行为,都只能给予罚款、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超速驾驶者也仅仅属于行政违法行为而己
上述对“飙车”处理的现状尬尴地凸现出目前对“飙车”问题在立法上的苍白无力
此次关于“危险驾驶”的定罪,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不管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有醉酒、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都予以处罚
提高对这种危险行为处罚的力度,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犯罪行为发生
既然醉酒、飙车危险驾驶行为己经正式入罪
在人们为之鼓与呼的同时,我们更应该思考的是,如何在今后司法实践中具体而科学地认定“飙车”这种危险驾驶犯罪的行为
为此,本文拟就“飙车”认定问题略抒己见,作一粗浅地探讨
一、“飙车”界定及主观动机之分析“飙车”亦作“飇车”
一种含义为:传说中御风而行的神车
如汉朝桓驎《西王母传》记载:“﹝西王母﹞所居宫阙……其山之下,弱水九重,洪涛万丈,非飊车羽轮不可到也
”唐朝李白《古风》之四记载:“羽驾灭去影,飙车绝廻轮
”另一种含义为:驾车高速行驶
根据现代汉语大词典的解释,“飙车”本质是第1页共5页一种方言,意思就是开快车,即超速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