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劳动保障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向建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我们国家的重要战略目标
今年中央政法委又确定了三项重点工作,其中之一即为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当前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争议成为行政案件中增长幅度最快、涉及范围最广、社会关注面多的案件类型
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和滞后性决定了法律对社会关系调整一般总落后于社会实践,需要司法实践予以弥补
司法实践证明审理劳动、社会保障行政行案件,必须寻求化解行政争议渠道
,笔者认为法官应该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建立科学的劳动、社会保障行政行案件调解制度,以化解社会矛盾的,构建和谐社会
下面笔者就怎样对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争议进行调解,谈谈一孔之见一、我国劳动、社会保障行政案件主要类型及产生行政争议原因分析劳动、社会保障是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的简称
劳动、社会保障行政行为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行使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劳动、社会保障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涵义,同时也是认定是否为劳动、社会保障行政行为的要件:(1)是指人社局等部门所为的行为
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行为
劳动保障部门是国家统一管理劳动工作的行政机关,也是当然的对劳动法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对所辖区的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贯彻执行劳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机构,《劳动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2)是人社局等部门行使行政职权,进行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的行为
(3)是人社局等部门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劳动保障部门作出一个行为如果不能同时具备上述三个要件就不是劳动、社会保障行政行为,也就不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不能成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的对象
如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指导行为、行政调解行为,因不具备第三个要第1页共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