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爆品销毁制度 报废危险品销毁及报废设施设备销爆制度 一、报废爆炸物品及报废生产危险品用品、用具销毁总则 (一)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报废危险品:如成品雷管、导爆索、导爆管、起爆药、延期药、引火药、粉状乳化炸药、黑索金、太安、各种清扫的药剂、沉淀池中清掏物;生产危险品的报废用品、用具:如海绵、抹布、提盒、棱形盒、板条、包装纸、标签纸、干燥架等都应进行销毁处理。 (二)报废危险品的销毁应在指定的地点进行,实行谁使用谁销毁的原则,在销毁过程中必须有安监人员现场监护、警戒,以保证销毁工作全过程的安全。 (三)生产过程中的报废危险品以及报废生产危险品用品、用具,由专人管理,做到帐卡齐全,数字准确,帐物相符,严禁将废品与成品混存。 (四)雷管废品由各单位妥善保管,每周集中销毁一次。 (五)销毁前应认真核实废品废药数量,经安监员、车间(分厂)销毁人员、保卫人员三方确认后,认真填写销毁单,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 (六)销毁时间。粉状乳化炸药销毁每周四上午 8 点—10点,雷管销毁每周五上午 8 点—10 点;如遇节假日或临时销毁时,可由厂另行安排时间;报废导爆索、生产危险品的报废用具销毁每两周处理一次,时间为周五下午 3—5 点。 (七)严禁将待销毁的报废危险品在日光下长时间曝晒。 (八)严禁夜间和暴风、雷雨、大雪天进行销毁危险品。 (九)严禁不同品种的危险品同时销毁。 (十)销毁方法应根据危险品性质和特点,一般采用炸毁法、烧毁法、溶解法或化学分解法。 二、烧毁法销毁危险品应遵守规定 1、废炸药(粉状乳化炸药、黑索金、太安)废导爆索、废导爆管、废引火药、各种清扫的药剂、沉淀池中清掏物,生产危险品的用品、用具(不含带雷管的板条)宜采用烧毁法。 2、禁止不同性质的危险品和混有起爆药或装有起爆药的雷管半成品混入被烧毁物中同时销毁。对于报废的废品及用品、用具,在运输前应做钝化处理。 3、铺设烧毁危险品的方向应与当时的风向平行,点火点要设在下风端,严禁上风端点火或直接点燃被销毁的危险品。 4、销毁粉状乳化炸药前,应将炸药铺成厚度不超过 3cm、宽度为 2-3cm 的长条带状,条距不得低于 3m,每次烧毁的量不应超过 100kg,黑索金、泰安等单质炸药一次最大烧毁量不应超 5kg。 5、烧毁导爆索时,应将索团松开铺成宽度不超过 1m,厚度 8-10cm,质量不超过 10kg,每次不超过两条,条距不少于3m,严禁成团堆积烧毁。 6、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