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范文合集 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采购法》、《XX 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分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分局使用部门预算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当年市财政局发布的政府采购目录和文件为准。 本规定所称采购,是指在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下,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规定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规定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 本规定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印刷、宣传、会务、培训、专业咨询、信息系统开发及维护等。 第三条 政府采购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采购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政府采购管理与资产管理相结合; (三)政府采购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 各科室根据本科室资产使用情况和工作需求,提出政府采购预算,办公室汇总后,再根据分局资产使用情况和工作需求,提出分局本年度的政府采购预算,报分局办公会讨论。 办公室负责承办分局政府采购项目申报、采购、验收、交接等工作;各科室配合做好货物类采购项目的申报、采购、验收、交接等工作,配合做好政府采购定期检查工作及其他与政府采购有关的事务;财务室负责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的审核、申报及财政拔付工作,其他与政府采购有关的财务管理事务。 第五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市财政局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依照政府采购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一)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 60 万元以上的货物类采购项目; (二)50 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采购项目; (三)30 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采购项目; 第七条 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报务,可以依照政府采购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