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案例】刘季南与赵玉芬于1968 年结婚,生有一子刘裕和一女刘兰兰。1980 年 5 月刘季南因与赵玉芬发生争执而离家出走,一直未有音讯。1988 年赵玉芬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刘季南死亡,法院于1988 年8 月作出刘季南死亡的宣告。赵玉芬及其子女对刘季南的遗产进行了继承。1989 年赵玉芬再婚。刘裕和于1987 年 7 月结婚后生有一子刘明江。1989 年 6 月刘裕和外出车祸死亡。1996 年 12 赵玉芬接到某市公安局的通知,告知刘季南于1996 年 11 因心脏病死于该市。经查,刘季南1980 年离家出走后,一直给人打工,生活非常困难。1989 年开始经商并获得成功,积聚了财产200 万元。在经商期间,刘季南与胡柔相识,并于 1991 年元旦举办了婚礼(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1992 年 4 月俩人生有一女刘冬冬。刘季南于1995 年亲笔写了一份遗嘱,指明自己的财产在其死后由胡柔、刘冬冬、赵玉芬和刘裕和四人均分。( 1997 年全国司法考试题目) 【问】: 1.刘季南的死亡时间如何确定?为什么? 2.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赵玉芬等对刘季南遗产的继承是否有效?为什么? 3.设刘季南1995 年(即被宣告死亡后)所立的遗嘱在内容及形式上均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4 刘季南1995 年所立的遗嘱应如何执行? 答 : 1. 刘 季 南 的 死 亡 时 间 应 为 1988年 8月 人 民 法 院 宣 告 死 亡 的 日 期 。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 被 宣 告 死 亡 的 人 ,判 决 宣 告 之 日 为 其 死 亡 的 日 期 。 本 案 中 , 虽 然 刘 季 南 被 宣 告 死 亡 的 日 期 和 自 然 死 亡 日 期 不 一 致 , 但 由 于 他的 死 亡 宣 告 没 有 在 其 生 前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予 以 撤 销 , 仍 应 以 1988年 8月 为 死 亡 日 期 。 2. 刘 季 南 被 宣 告 死 亡 后 , 赵 玉 芬 对 其 遗 产 的 继 承 无 效 。 根 据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贯 彻 执 行 ( 民 法 通则 )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 第36条 第2款 规 定 , 被 宣 告 死 亡 的 时 间 和 自 然 死 亡 时 间 不 一 致 的 , 被 宣 告 死 亡 引起 的 法 律 后 果 仍 然 有 效 , 则 以 其 实 施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