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刘季南与赵玉芬于1968 年结婚,生有一子刘裕和一女刘兰兰
1980 年 5 月刘季南因与赵玉芬发生争执而离家出走,一直未有音讯
1988 年赵玉芬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刘季南死亡,法院于1988 年8 月作出刘季南死亡的宣告
赵玉芬及其子女对刘季南的遗产进行了继承
1989 年赵玉芬再婚
刘裕和于1987 年 7 月结婚后生有一子刘明江
1989 年 6 月刘裕和外出车祸死亡
1996 年 12 赵玉芬接到某市公安局的通知,告知刘季南于1996 年 11 因心脏病死于该市
经查,刘季南1980 年离家出走后,一直给人打工,生活非常困难
1989 年开始经商并获得成功,积聚了财产200 万元
在经商期间,刘季南与胡柔相识,并于 1991 年元旦举办了婚礼(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1992 年 4 月俩人生有一女刘冬冬
刘季南于1995 年亲笔写了一份遗嘱,指明自己的财产在其死后由胡柔、刘冬冬、赵玉芬和刘裕和四人均分
( 1997 年全国司法考试题目) 【问】: 1.刘季南的死亡时间如何确定
2.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赵玉芬等对刘季南遗产的继承是否有效
3.设刘季南1995 年(即被宣告死亡后)所立的遗嘱在内容及形式上均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遗嘱是否有效
4 刘季南1995 年所立的遗嘱应如何执行
答 : 1. 刘 季 南 的 死 亡 时 间 应 为 1988年 8月 人 民 法 院 宣 告 死 亡 的 日 期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 被 宣 告 死 亡 的 人 ,判 决 宣 告 之 日 为 其 死 亡 的 日 期
本 案 中 , 虽 然 刘 季 南 被 宣 告 死 亡 的 日 期 和 自 然 死 亡 日 期 不 一 致 , 但 由 于 他的 死 亡 宣 告 没 有 在 其 生 前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予 以 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