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文书的特点司法文书是司法机关及非讼机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照法定程序,在进行诉讼或与诉讼有联系的非诉讼活动中,依据事实、适用法律、法规制作并适用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下面小为大家介绍
司法文书有以下特点:(一)鲜明的人民性我国的法律是以保护人民、维护法制为根本目的的
司法文书是反映诉讼程序与实体结果,确认法律行为、有关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文书,它当然具有保护人民、维护法制的性质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的任务是
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事司法文书是实施刑事诉讼法的工具,它制作的目的就是要惩罚罪犯,保护人民
民事、行政等司法文书是为保证实现民事诉讼任务和行政诉讼任务而制作的,它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政府依法行政,这是它人民性的体现
(二)法定的强制性司法文书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
制作司法文书是为执行法律,它体现了司法机关的职能运行,是具体实施法律的书面材料
司法文书的强制性表现在两个方面:1
必须执行,不具有任意性司法文书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司法文书一经司法机关制定颁发,任何机关、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或认可,不得违抗;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对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第1页共4页役或者罚金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在实践中,司法文书一经作出,即使其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或处理不当,也不能随意更改
必须严格依照一定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