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执行申请人的举证责任解决具有一定的缓解作用,同时减轻了法院的工作压力,执行程序中能够适用申请人举证责任有以下理由:1、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即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当事人举证责任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中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到执行完毕前,分为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很显然,当事人举证责任能适用于审判程序中,也当然可以适用执行程序中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举证责任有两层含义,一层是指民事诉讼中,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提供证据,另一层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提供不出证据,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实现自己的民事权利,而申请人民事权利的实现又是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为前提
因此,当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时,其主张就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能够保证自己权利的实现,申请人就应当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证据线索,否则就可能承担自己民事权利不能完全实现的法律后果
3、从现有法律条款依据上讲,民事诉讼法虽没有明文规定执行程序中申请人必须举证,但还是有与此相关的类似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从本条中可以看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过程,以此可以印证执行程序中是可以适用申请人举证责任的
4、可以防止当事人无理缠诉
在执行实务中,很多案件因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或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但是人民法院中止或终结执行后,一些申请人不理解也不懂法,一味地无理缠诉,四处上访,影响社会稳定
通过适用申请人举证责任,使申请人自始至终参与执行活动,对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有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