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 GB 50058-92 第二章 爆炸性气体环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对于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之一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 一、在大气条件下、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等易燃物质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二、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三、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其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第2.1.2条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产生爆炸必须同时存在下列条件: 一、存在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其浓度在爆炸极限以; 二、存在足以点燃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火花、电弧或高温。 第2.1.3条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应采取下列防止爆炸的措施: 一、首先应使产生爆炸的条件同时出现的可能性减到最小程度。 二、工艺设计中应采取消除或减少易燃物质的产生及积聚的措施: 1.工艺流程中宜采取较低的压力和温度,将易燃物质限制在密闭容器; 2.工艺布置应限制和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围,并宜将不同等级的爆炸危险区,或爆炸危险区与非爆炸危险区分隔在各自的厂房或界区; 3.在设备可采用以氮气或其它惰性气体覆盖 的措施; 4 .宜采取安 全 联 锁 或事 故 时加入 聚合反 应阻 聚剂 等化 学 药 品 的措施。 三、防止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形成,或缩短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滞 留 时间 ,宜采取下列措施: 1.工艺装置宜采取露 天 或开 敞 式 布置; 2.设置机 械 通 风 装置; 3.在爆炸危险环境设置正 压室 ; 4 .对区域易形成和积聚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地 点设置自动 测 量 仪 器装置,当 气体或蒸气浓度接 近 爆炸下限值 的5 0 % 时,应能可靠 地 发 出信 号 或切 断 电源 。 四 、在区域应采取消除或控 制电气设备线 路 产生火花、电弧或高温的措施。 第二节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 分 第2.2.1条 爆炸性气体环境应根 据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 繁 程度和持 续 时间 ,按 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一、0 区:连 续 出现或长 期 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二、1区:在正 常 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三、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