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自2012 年8 月1 日起实施 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 年8 月1 日起实施。其中,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2、6.6.3、6.6.4、6.7.1、6.9.1、6.9.6、6.10.1、6.10.4、7.1.1、7.1.3、7.1.5、7.2.1、7.2.3、7.3.1、7.3.2、7.4.1、7.4.2、7.5.3、8.1.1、8.1.2、8.1.3、8.1.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 年版)同时废止。现将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 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 层。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 净 高不应低 于 2.40 m,局 部净 高不应低 于 2.10m,且 其面积 不应大于 室内 使 用 面积 的1/3。 5.5.3 利用 坡 屋 顶 内 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 面积 的室内 净 高不应低 于 2.10 m。 5.6.2 阳 台栏 杆 设计应采 用 防 止儿 童 攀 登 的构 造 ,栏 杆 的垂 直杆 件 间净 距 不应大于 0.11m,放 置花盆 处 必须采 取 防 坠 落措 施。 5.6.3 住宅的阳 台栏 板 或栏 杆 净 高,六 层及六 层以下的不应低 于 1.05m; 七 层及七 层 以上 的不应低 于 1.10m。 5.8.1 外 窗 窗 台距 楼 面、地面的净 高低 于 0.90m 时,应有 防 护 设施。 6.1.1 楼 梯 间、电 梯 厅等共 用 部分 的外 窗 窗 台距 楼 面、地面的净 高小 于 0.90m 时,应有 防 护 设施。 注: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或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