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剪 切 机 械 安 全 规 程 GB6077-85 1 总 则 1.1 为 保 护 工 人 在 剪 切 劳 动 生 产 过 程 中 的 安 全 和 健 康 , 保 证 剪 切 设 备 安 全 生 产 , 特 制 订 本 标 准 1.2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机 械 、 液 压 剪 切 机 械 中 剪 切 钢 板 、 型 材 、 钢 坯 和 类 似 纸 质 材 料 等 普 通 及 专 门化 的 剪 切 机 械 (以 下 简 称 剪 切 机 )。 1.3 本 标 准 是 剪 切 机 设 计 、 制 造 、 使 用 、 维 修 和 管 理 等 部 门 的 安 全 基 本 法 规 。 当 地 安 全 监 察 部门 对 本 标 准 的 贯 彻 执 行 情 况 负 责 监 督 检 查 。 1.4 剪 切 机 的 设 计 制 造 , 应 按 本 标 准 和 现 行 有 关 技 术 条 件 等 规 定 进 行 , 必 须 保 证 安 全 、 可 靠 和操 作 维 修 方 便 。 1.5 新 设 计 制 造 的 剪 切 机 , 进 行 技 术 鉴 定 时 , 必 须 对 其 安 全 、 可 靠 性 作 出 结 论 , 鉴 定 合 格 后 方可 正 式 生 产 。 鉴 定 会 须 有 国 家 劳 动 安 全 部 门 授 权 的 剪 切 机 安 全 技 术 管 理 单位和 地 方 安 全 监 察 部 门 参加。 1.6 剪 切 机 设 计 制 造 单位, 必 须 向使 用 单位提供安 全 技 术 说明(包括搬运、 安 装、 使 用 及 维 修 时应 采取的 安 全 与卫生 措施和 易损件 明细表等 )。 1.7 劈切 机 在 设 计 制 造 、 使 用 改造 中 , 如遇安 全 技 术 措施和 经济利益发生 矛盾时 , 必 须 优先考虑安 全 技 术 的 要求。 2 主要结 构、 部 件 的 安 全 要求 2.1 一般要求 2.1.1 在 不影响功能的 情 况 下 , 机 架及 其 他零、 部 件 外露的 表面, 不准 有 锯齿状及 锐利的 棱角或突起等 危险部 分。 2.1.2 操 作 者站立平面至工 作 台面的 高度应 便 于 操 作 , 一般应 在 750 ̄900m m 之间。 2.1.3 主要受力构件 , 如机 架、 刀架、 压 料 装置等 用 焊接连接时 , 必 须 保 证 结 构强度要求, 焊缝表面不得有 裂纹、 气孔、 夹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