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装置的电测仪表装置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 条 仪表装置的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并应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准确可靠、监视方便,以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的需要。 第1.0.2 条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或扩建的发电机单机容量为 10000~600000kw 的发电厂(不包括抽水蓄能的发电厂)和电压为 35~500kv,主变压器的单台(组)容量为 12500~750000kva 的变电所。 凡不符合上述容量和电压等级的新建或扩建的发电厂和变电所,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1.0.3 条 本规程不包括发电厂和变电所遥测装置的仪表、电气试验室的试验仪表装置、电子计算机或微型计算机监测的电测量仪表。直流输电换流站的仪表和非电量测量仪表装置的设计。 第1.0.4 条 当发电厂和变电所采用电子计算机或微型计算机监测系统时,指示仪表的配置可适当简化。 第1.0.5 条 遵照本规程设计的电测量仪表装置尚未符合现行的国家和水利电力部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用户线路的电能计量的设计还应遵照《全国供用电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1.0.6 条 本规程附录中的仪表配置图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常 测 仪 表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2.1.1 条 装设在屏、台、柜、箱上的电测量仪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仪表的准确度等级: 1.发电机、发电机变压器组、主变压器、配电线路等重要电力设备和回路的交流仪表,综合准确度不应低于 1.5 级。 2.直流回路的仪表,综合准确度不应低于 1.5 级。 3.于变送器二次侧的仪表,准确度不应低于 1.0 级。 4.记录仪表的记录准确度应符合其测量对象和仪表类型所要求的准确度规定。 5.对于一般的频率测量,宜采用测量范围为 45~55hz的指针式频率表,其测量基本误差的绝对值不应大于 0.25hz;监视电力系统频率变化的频率表,应采用测量范围为 45~55hz的数字频率表,其测量基本误差的绝对值不应大于 0.02hz。 二、仪表的附件和配件的准确度等级 与仪表连接的分流器、变送器、互感器、中间互感器的准确度等级不应低于下表1-1 要求: 表1 仪表附件和配件的准确度等级 三、仪表和互感器测量范围,宜选择在发电机、主变压器、配电线路等电力设备额定值运行及仪表指示在标尺 2/3 以上时;对于有可能过负荷运行的电力设备和回路,测量仪表留有适当的过负荷指示度。 四、对重载起动的电动机以及有可能出现短时冲击电流的电力设备和回路,宜采用具有过负荷标度尺的电流表。 五、对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