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6552-2003 1 标准法规 GB/T 16552-2003《珠宝玉石名称》 前 言 本标准参考了国际珠宝首饰联合会( CIBJO) 制定的《钻石、宝石、珍珠手册》( 1997,英文版),以及美国宝石贸易协会(AGTA)制定的《宝石优化处理手册》(2000,英文版)和日本全国宝石协会制定的《宝石及装饰品的定义命名法则的规定》( 1992,日文版)。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T 16552-1996。 本标准与GB/T 16552-1996 版本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1、养殖珍珠可简称为珍珠; 2、优化处理定名规则中关于处理宝石增加了宝石的名称描述方法; 3、仿宝石增加了天然宝石仿制品内容; 4、珠宝玉石基本名称内容有所增加。 本标准与GB/T 16553《珠宝玉石 鉴定》标准配套使用。 本标准的附录A 和附录B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地质矿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蓓莉、高岩、王曼君。 本标准于1996 年 10 月首次发布。 本次为首次修订。 本标准委托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珠宝玉石的类别、定义、定名规则及表示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珠宝玉石的定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GB/T 16552-2003 2 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553 珠宝玉石 鉴定 3 定义及定名规则 下列定义及定名规则适用于本标准 3.1 珠宝玉石 gems 3.1.1 定义:珠宝玉石是对天然珠宝玉石(包括天然宝石、天然玉石和天然有机宝石)和人工宝石(包括合成宝石、人造宝石、拼合宝石和再造宝石)的统称,简称宝石。 3.1.2 定名总则:名种珠宝玉石的定名必须以附录A 中所列基本名称为基础,按标准中规定的各类定名规则及附录B 确定。 附录A基本名称中未列入的其他名称在使用时必须加括号并在其前注明附录A中所列出的同种矿物(岩石)或材料的珠宝玉石名称。 附录A 未列入的其他矿物(岩石)名称可直接作为珠宝玉石名称。 “珠宝玉石”、“宝石”不能作为具体商品的名称。 3.2 天然珠宝玉石 natural gems 3.2.1 定义:由自然界产出,具有美观、耐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