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 自 2002-6-1 起执行 前言 本标准的第3 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 79)修订后分为两个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本标准是根据职业性有害物质的理化特性、国内外毒理学及现场劳动卫生学或职业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并参考美国、德国、前苏联、日本等国家的职业接触限值及其制定依据而修订和制定的,是作为工业企业设计及预防性和经常性监督、监测使用的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TJ36— 79 相比变化如下: ——分为两个标准 ——修订了原111 项有毒物质和9 项粉尘的标准值 ——纳入后颁布的119 项国家标准 ——增订119 项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 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哈尔滨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维皑、吕伯钦、梁友信、孟德山、谷京宇、刚葆琪、傅慰祖、杨磊、于永中、于冬梅、庞应发、程秀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原标准GB3869— 1983, GBT4200— 1997, GB8773~ 8780— 1988, GB10328~ 10439— 1989, GB11516~11522— 1989,GB11524~ 11532— 1989,GB11719~ 11726— 1989,GB16182~ 16250— 1996,GB3869— 1997,GB17052~ 17055— 1997, GB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