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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D10308_1993核电厂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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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D103/08-1993) 核电厂维修 (1993 年修订) 本导则自1994年01月01日起实施 本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目 录 1 引 言 2 维修大纲 3 维修组织和责任 4 行政管理 5 维修设施 6 更换和修理 7 修 改 8 贮 存 9 经验反馈 10 记 录 11 监督、审查和监查大纲 附 录Ⅰ 维修工作和行政管理 核电厂维修(HAD103/08-1993) 1 引 言 本安全导则是对《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 有关条款的说明和补充。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导则规定的方法和方案,但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证明所采用的方法和方案至少具有与本导则相同的安全水平、不会对核电厂厂区人员和公众增加风险。 1.1 目的 1.1.1 有效维修对核电厂的安全运行十分重要,它不仅保证所有承担安全功能的核电厂构筑物、系统和部件能按设计意图和假设保持其可靠性和有效性,而且保证在运行开始以后,核电厂的安全状态不会受到有害的影响。 1.1.2 核电厂的维修需要特别注意,因为: (1) 即使在核电厂停堆时,为确保不丧失所有必要的安全功能,仍要求有最低数量的部件保持可运行,这给维修带来限制; (2) 即使在核电厂停堆时,由于辐射防护的限制,也难于接近核电厂某些物项 ; (3) 对厂区人员和公众有潜 在的放 射性危 害。 1.2 范 围 1.2.1 本导则包 括 维修组 织 和维修程 序 ,但不包 括 核电厂特定物项 维修的技 术 细 节 。 1.2.2 本导则在保证所有安全重要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能按要求执 行其功能所必需的预 防性和补救 性措 施 方面 给予 指导。 1.2.3 本导则包 括 下 述 方面 的组 织 要求和管 理 要求: 制定和执 行预 防性维修计划 ; 修理 核电厂有缺 损 的物项 ; 核电厂维修(HAD103/08-1993) 选用和培训维修人员; 设置维修设施和设备; 采购备品备件; 审查、管理和进行核电厂修改; 编制、收集和保存维修记录,以利于制定和执行一个适用的维修信息反馈制度。 1.2.4 维修必须在安全重要的各个方面都服从质量保证的要求。由于质量保证要求在其他的安全导则中有详细说明,所以,在本导则中仅涉及需要强调的那些特殊情况。 1.2.5 维修活动与核电厂功能试验和特性试验、监督和在役检查有关。也可能本身就包含它们。不论是由维修人员进行的,还是由其他人员进行的,它均适用,然而这些活动也包含在其他导则(安全导则 HAD103/07 《核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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