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上诉状离婚案件上诉状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电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女,汉族,19_年_月___日出生,住,职工,电话:上诉人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xx)朝民初字第181 号民事判决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一、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上诉人抚养女儿陈并由被上诉人每月支付陈凯萌抚养费一千元整;二、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第五项,改判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存款 7500 元;三、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第七项,位于北京市房屋由上诉人居住;四、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第一、一审违反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保护的原则
上诉人在一审中已经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被上诉人跟异性第三者的开房视频资料及登记开房记录)的证明,被上诉人经常与异性第三者共同居住,经查其第三者有家有室,且有合法婚姻存在
因此,依据最咼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规定,父母离婚时,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哺乳期后的子女,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因此,被上诉人显然道德败坏,属于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双方的女儿陈若随其生活将明显不利于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由此上诉人要求女儿的抚养权,给其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第二、一审法院违反不告不理的原则,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在一审中,因为被上诉人没有工作及固定住所而且要带孩子,主张位于北京市%房屋的暂时的居住权,因为生活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