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绿色建筑管理试行办法》今施行 2010 年11 月1 日 8:11:5 长江日报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209 号 《武汉市绿色建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1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 年11 月1 日起施行。 市长 阮成发 二O 一O 年九月十七日 武汉市绿色建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绿色建筑管理,推动我市“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使用空间及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三条 国家、省、市确定的绿色建筑试点示范工程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和建设。 鼓励前款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采用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制订、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编制本市绿色建筑设计、施工、验收和评价技术规定。市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绿色建筑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住房保障房管、水务、环保、统计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绿色建筑的有关管理工作,并制定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推广目录,以及技术、工艺、设备、产品和材料限制、禁止使用目录,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不得在建筑中使用。 本市推广应用以下技术和产品: (一)新型节能建筑体系。包括墙体、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产品,节能门窗和遮阳等节能技术与产品; (二)暖通空调制冷系统调控、计量、节能技术与产品; (三)太阳能、地热能、风能和沼气等可再生能源; (四)节水器具、雨水收集和再生水综合利用等节水技术与产品; (五)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散装水泥等绿色建材技术与产品; (六)室内空气质量控制技术与产品; (七)垃圾分类收集、利废产品循环利用; (八)建筑绿色照明及智能化节能技术与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