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规对金融银行业影响 (法律分析)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我国首部《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这一鸿篇巨制共 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涵盖了公民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消费借贷、生产生活……从摇篮到坟墓各阶段的各种权利。金融行业与民商事法律息息相关,民法典中物权编、合同编的相关法条,是金融制度体系中的民商法基础,将会对金融行业的实务操作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1、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规定变化 物权编第406 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这就意味着,如果双方没有约定限制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处分,即使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也可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上述规定颠覆了现行《物权法》中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禁止转让的强制性规则。没有抵押财产做保障的抵押权,虽然还存在,但在执行方面大打折扣。所以金融行业中过分依赖抵押权的金融活动可能需要重新安排其融资条款,以保障债权安全。 2、保证方式推定的变化 合同编第686 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 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而根据现行有效的《担保法》第 19 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这两种保证方式具有很大的差异,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可以直接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债权人只有通过法院执行不到债务人财产之后才能够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权和保证方式这两个变化虽然体现在民法典的不同章节,但其体现的法律精神是较为一致的。这两个新的变化暗示我们,法律在保护抵押权人和债权人利益方面有所松动。因此在金融行业中,以往过于依赖抵押权和连带保证人的金融活动将不得不重新修改规则,以适应新法的适用。 3、增设“居住权”制度 物权编第 366 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 368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自登记时设立,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设立居住权,需要两个条件:1.双方的书面约定,一般包括居住的条件、要求和期限;2.需要到房管局登记。没有登记,则不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