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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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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法律咨询:患者情况:女,离异多年,被原单位买断下岗,尚不满 50 周岁,目前与其大姐一同生活,享受每月 170 员低保,无其他经济来源。性情古怪、抑郁,与去年出走后再返家时,出现精神疾病,发病时有暴力现象。 家属情况: 母,于其父亡后改嫁,80 多岁且体弱多病;女儿,离异时判给前夫抚养,目前刚上大学一年级;大姐,离异后独居,已退休,去年因动迁与患者同居,患者染病后,为申请低保而将患者户口迁至其名下;其余兄姐3 人。 由于近期患者频繁发病,并程严重趋势,其大姐无法独自照顾而将其送医院治疗。但住院费用高达每月1000 多元。 请问专家,象患者这样的情况,是否属于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应该有人承担监护、赡养责任? 责任及责任人应如何确定?国家是否有相关的政策解决其目前的困难? 中顾法律网律师解答:女儿已经成年,是法定的赡养义务人。谁是赡养人和监护人,和户口无关。从提问看,女儿对母亲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大姐又自动作为监护人对其监护,关键问题不是没有监护人和赡养义务人,而是监护人和赡养义务人没有经济能力的问题。这个问题只能通过向户口所在的民政局社会救济科申请社会救助,看是否能得到政府的救助。在中国生病看不起的人太多了。 精神病患者监护勿忘五个“点” 近日,各地连续发生了多起精神病患者杀人事件,比如昆明杀死自己 6 名亲人的陈文法,日前就被鉴定为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间,且鉴定时仍处于发病期间。 根据法律规定,身患精神病的陈文法在此案中不承担刑事责任,已经被送往精神病院治疗。 随着社会的发展,精神病患者活动的空间大大扩展,然而监护人制度却往往被人忽视,很多监护人并未尽到监护义务,依据法律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主要包括以下这些问题。 担当监护人的条件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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