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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包之间差额预缴增值的纳税风险及规避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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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包之间差额预缴增值的纳税风险及规避之策根据财税[2017]58 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 2017 年公告第 11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如果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则按照 2%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如果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则按照 3%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即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如果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则按照 2%预征率在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如果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则按照 3%预征率在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根据以上税收政策规定,实践中的建筑企业总分之间在预交增值税时,操作不当,会产生不少纳税风险。具体分析如下。(一)总分包之间预缴增值税的计算公式根据财税[2017]58 号文件第三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建筑企业总分包之间预缴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如下:一般计税项目总包方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账款-支付的分包款)÷(1+税率 11%)×2%;简易计税项目的总包方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账款-支付的分包款)÷(1+征收率 3%)×3%;(二)总承包方差额预缴增值税的四大纳税风险分析1、纳税风险一:总包方没有收到分包方开具的发票之前,总包方不能扣除分包额计算预交增值税,从而要提前多预交分包额对应的预交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53 号第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 23 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建筑企业总承包方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第六条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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