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木资源采挖利用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树木资源采挖利用管理,保护森林资源,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3]4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采挖利用树木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采挖利用树木资源应注意保护物种资源和植被,严禁非法采挖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采挖的树木资源,包括活立木、再生树蔸、树桩等
第二章采挖树木的申请第五条凡采挖利用树木资源,应由单位或个人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农村居民采挖利用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非国家或省重点保护的零星树木除外
第六条采挖利用树木资源,应提交以下材料:(一)采挖利用树木资源申请书;(二)符合规定的采挖作业调查设计文件
第七条因征占用林地需要采挖树木的,除应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下列情况还应分别提交:(一)征占用林地的,应提交《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二)临时占用林地的,应提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八条采挖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人工珍贵树木资源从事经营活动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野生植物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采挖胸径50厘米以上或树龄100年以上重点保护野生树木或人工珍贵树木,除应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树木的全景彩色照片
第三章审批发证第十条审批程序第1页共4页(一)申请采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树木,由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派人到现场审核,审核同意的,填写申报表(样式附后),连同申报材料报设区市林业局审核,设区市林业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林业厅审核,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经批准后,由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核发采集证
(二)申请采挖国家二级及省一、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树木,及胸径50厘米以上、树龄100年以上的人工珍贵树木,按照前款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