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基本常识一、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部水电[1995]128号文)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文),水利工程建设程序分为8个阶段。(一)、项目建议书阶段(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可研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按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项目管理。(三)、初步设计阶段1、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2、初设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3、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4、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5、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四)、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阶段1、施工准备的主要内容有5项(1)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2)完成施工用水、电、通讯、路和场地平整(3)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4)组织招标设计、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5)组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队伍(五)、建设实施阶段1、建设实施阶段是指主体工程的建设实施。2、项目法人或其代理机构必须按审批权限,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后主体工程方能正式开工。3、开工条件:(1)前期各阶段文件已批准,施工详图可以满足初期主体第1页共8页工程施工需要。(2)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3)主体工程招标已决标,工程承包合同已签订,并得到主管部门同意。(4)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建设外部条件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5)建设管理模式已经确定,投资主体与项目主体的管理已经理顺。(6)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资金来源已经明确,且投资结构合理。(7)项目产品的销售已有用户承诺,并确定了定价原则。(8)按监督权限办理了监督手续(监督注册)。4、参建各方的职责:(1)项目法人:在建设管理中起主导作用,应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建设条件,协调建设各方的关系(设计、监理、施工以及地方),研究解决施工中的关键问题,组织有关验收工作等。(2)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按合同规定,在现场从事组织、管理、协调工作,独立负责项目的建设工期、质量、投资的控制,站在独立公正的立场上,协调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等单位之间的关系。(3)设计单位:按合同要求及时提供施工详图,确保设计质量,按工程规模派出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施工详图经监理单位审核后交施工单位施工,设计单位对不涉及重大设计原则问题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并修改设计,若有分歧意见,由建设单位决定。如涉及初步设计重大变更问题,应由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审定)。(4)施工单位:履行承包合同,严格执行规程规范,确保工期和工程质量。5、质量管理体制及质量管理责任(1)、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不包括,设计单位服务体系、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2)、质量管理责任279号令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3)、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第2页共8页这里需要我们明确的一点是,质量管理体制与质量管理体系的区别。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是对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而言的,参建单位每一方都是质量责任主体,对自己的质量行为负责。监督单位履行的是政府监督职责,不代替参建单位执行质量体系。一般来讲,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制是:监督机构——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包括设计单位)由上而下,从人员情况,特别是掌握的资源上看,基本上呈金字塔结构。这里明确政府监督是一种强制性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