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 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资 质 、资 格许可 第 三章 技术服务行为规范 第 四章 日常监督管理 第 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管理,进一 步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资 质 、资 格取得和执业活动,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依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接受社会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提供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修保养技术服务,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的企 业法人( 以下 简 称“维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执业人员,是指具 有相应的技术服务资格和能 力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活动的专 业技术人员( 以下 简 称“执业人员”)。 第三条 [资质资格要求]维保机构应当 取得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资质 ,并在资 质 有效 期 内独立开 展 技术服务活动。 执业人员应当 取得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执业资 格,方 可从业。 未 取得资 质 、资 格,任 何 单位和个人不 得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活动。 第四条 [监督管理主体]各 级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及其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公安厅 消防局 按 照 行政许可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实施资 质 、资 格许可及复 审 工 作 ; 市 公安消防支 队 负 责 资 质 、资 格许可及复 审 的初 步审 查 工 作 。 第五条 [自律管理主体]省消防行业协 会依据有关规定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开 展 自 律管理。 - 2 - 第二章 资质、资格许可 第六条 [资质条件]申 请 维 保 机 构 资 质 的 单 位 ,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 ( 二 ) 在 本 省 有 与 其 技 术 服 务 活 动 相 适 应 的 固 定 工 作 场 所 , 且 不 小 于 200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