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资质、资格许可第三章 技术服务行为法律规范第四章 日常监督管理第五章 附 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管理,进一步法律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取得和执业活动,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依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接受社会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提供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修保养技术服务,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维保机构”)。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执业人员,是指具有相应的技术服务资格和能力,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执业人员")。第三条 [资质资格要求]维保机构应当取得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内独立开展技术服务活动。执业人员应当取得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执业资格,方可从业。未取得资质、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活动。第四条 [监督管理主体]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及其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公安厅消防局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实施资质、资格许可及复审工作;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资质、资格许可及复审的初步审查工作.第五条[自律管理主体]省消防行业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开展自律管理.第二章资质、资格许可第六条 [资质条件]申请维保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在本省有与其技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且不小于 200 平方米,其中,办公场所不少于 100 平方米,档案室不少于 20 平方米,设备库房不少于 30 平方米;(三)注册资金不少于 200 万元;(四)执业人员不少于 10 名,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其中,具有电气、给排水、暖通等消防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取得技师以上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的执业人员不少于 2 人;具有消防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