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冀政[1998]1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办法》的实施范围,包括: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的各类企业(国务院规定养老保险实行系统统筹的单位暂除外)的各类职工城镇;体工商户(含个体劳动者及帮工,下同);以及城镇其他非工薪劳动者
从《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企业从农村招用的农民轮换工,应同其他职工一样执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新建企业和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新就业的其他劳动者,应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三、企业以当月的工资总额作基数,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月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计算,下同)
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为当月的全部工资收入,但当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一级职工月平均300%的,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低于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
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
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计算单位为元
企业和职工个人的具体缴费比例,按《实施办法》的统一规定执行
四、下列人员按以下办法核定缴费工资基数: 1.停薪留职职工和承包土地的农场 农工以及其它 难 以确 定工资收入的职工,以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2.下岗 职工、休 育 儿 假 职工、医 疗 期 内的长 期 病 休 职工(6 个月以上)以及其他请 长假 职工,按停止 工作前 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3.单位派 出 的长 期 脱 产 学 习 人员,保留工资关 系的,按本人脱 产 学 习 前 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4.单位派 到境 外、国外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出 境 (国)前 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